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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矿业问答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向有关当局报送哪些信息、报告?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编制以下信息、报告和计划,并报送国家行政机关和技术监督机关:
(1)勘探工作计划
    自颁发勘探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报送。第二年起,当年4月15日之前报送。
(2)勘探工作年度报告
    勘探工作年度报告要按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格式进行编制,并在下一年2月15日之前报送。
<延伸阅读>
  勘探工作年度报告附以下材料:
    ①对勘探场地进行的粗略研究(普查研究)、地质物理、地质化学、钻探和其他各种工作的数量、成本、支出;
    ②劳动力相关信息;
    ③勘探工作成果;
    ④勘探场地工作图纸。
(3)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
(4)矿藏储量及勘探成果报告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工作程序、矿藏和储量分类编制矿藏储量及勘查勘探成果报告,经专家总结后,报送国家行政机关。
(5)环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向相关机构报送环保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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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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