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投资网_蒙古国投资咨询网,蒙古国法律咨询网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体中文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网站介绍
    公司简介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 业务领域
    蒙古国投资服务
    蒙古国法律服务
    蒙古国矿业服务
    蒙古国商务服务
    蒙古语翻译服务
  • 蒙古国投资
  • 蒙古国法务
    矿业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业务
    地产法律服务
    税务法律服务
    劳动法律服务
    蒙古法律援助
  • 蒙古国商务
    蒙古矿业交易
    注册蒙古公司
    蒙古国许可证
    特定委托业务
    蒙古翻译服务
    蒙古企业托管
  • 律师团队
    中国律师
    蒙古律师
  • 蒙古国新闻
    蒙古政治动态
    蒙古经济新闻
    蒙古综艺新闻
    蒙古旅游信息
  • 蒙古资料库
    蒙古法律汇编
    蒙古投资指南
    蒙古投资政策
    蒙古投资问答
    蒙古矿业问答
    蒙古税收指南
  • 联系我们

蒙古资料库

蒙古法律汇编
蒙古投资指南
蒙古投资政策
蒙古投资问答
蒙古矿业问答
蒙古税收指南

联系方式

蒙古国投资网
中国电话:137-0471-8442
蒙古电话:+(976) 9192-0069
Email:info@suld.net
网  址:www.suld.net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蒙古资料库 > 蒙古法律汇编
蒙古法律汇编

蒙古国核能法

 

 

 蒙古国核能法
 

2009 年07 月16 日                                                                   乌兰巴托市


   关于《核能法》的实施程序
第一条   《核能法》生效前所授予的放射性矿产勘探特别许可证和矿产开采特别许可证,需在2009 年11月15日前,按照本法中所指的条件、程序进行更新登记。

第二条   本法第一条中所指的矿产特别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将其更新登记的申请,要向负责核能问题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具备《核能法》中所指的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本法第一条中所指的期限内进行登记,更换颁发矿产特别许可证。
第三条   本法第一条中所指的矿产特别许可证持有者,应将证明同意《核能法》中规定的国家所占比例归国家拥有的正式决议附在更新登记的申请中。



第四条   本法中所指的放射性矿产勘探特别许可证和矿产开采特别许可证,若未进行更新登记将视为无效作废。
第五条   2009年8月15前递交的矿产特别许可证申请,要根据《核能法》决议。
第六条   本法自《核能法》生效日起施行。


TAG:  蒙古国核能法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30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中蒙条约  下一条:蒙古国体育合作协定,中蒙协定
关于我们|公司简介|合作伙伴|业务领域|蒙古国投资|蒙古国法务|蒙古国商务|律师团队|注册蒙古公司|联系我们

内蒙古蒙中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蒙ICP备11002213号-11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029号

蒙古国地址:乌兰巴托市汗乌拉区Zaisan路FidesTower-201;电话:+(86)13704718442;+(976)91920069

蒙古国投资网,蒙古国投资咨询网,蒙古国投资法律网,蒙古国新闻网,蒙古国招商网,蒙古国企业管理网

Powered by 蒙古国投资网©2008-2025 www.mongol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