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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税收指南

中蒙税收协定

1、中蒙税收协定

1991年8月,我国与蒙古国签订了中蒙税收协定,包括17种应税情况以及两国政府间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非歧视待遇、两国政府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内容。

目前中蒙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蒙古国同样适用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国内法在协定签署后均有较大调整,税收协定同样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2、中蒙税收协定

我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于1991年8月26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经我国外交部和蒙古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2年5月4日和1992年5月25日互致照会,确定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府和蒙古国人民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自1992年6月23日生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3、适用范围

3.1、个人税收居民

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3.2、企业税收居民
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 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其他团体。


3.3、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个人、企业)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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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 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企业,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3.5、客体范围

目前中蒙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具体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蒙古国同样适用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国内法在协定签署后均有较大调整,税收协定同样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3.6、领土范围

“蒙古”一语是指蒙古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3.7、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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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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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十八个月以上的为限;

2.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连续或累计十八个月以上的为限。


对常设机构在具体判定时要考虑其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等几项因素。辅助性、准备性场所无论是否超过一定期限,均不构成常设机构。在不构成常设机构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不应对营业利润征税。
 


4、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表-5 中蒙两国跨境税收活动具体征税规定

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税收分配

1.不动产所得

不动产应当具有不动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等以及不动产的用益权。不动产所得是不动产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居民从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2.营业利润

企业营业收入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

中国居民在蒙古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前提下,蒙古国才有权对营业利润征税。

3.国际运输业务

主要是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工具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征税。

1. 仅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2. 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3. 国际海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征收间接税

   

与个人所得税。

4.联属企业

联属企业是指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

联属企业之间,本应该由一个企业取得利润而因为关联关系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5.股息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在蒙古国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中国投资者支付股息,蒙古国有权按税率10%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5%。

6.利息

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中蒙税收协定规定来源国即支付利息的国家有权按税率10%征税。为鼓励缔约国双方资金流动及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实施,一些协定规定了缔约国一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在另一方免予征税(即在来源国免税)。

7.特许权使

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中蒙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一律规定来源国按税率10%征税。如在蒙古国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中国专利拥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蒙古国税务当局有权对该支出按10%税率征税。

8.财产收益

中国居民企业在蒙古国的财产收益主要是指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位于蒙古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转让来自于蒙古国居民公司的股票收益等。

1. 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2. 中国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所得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3. 转让国际运输业务工具或者转让属于经营国际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4.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组成(即该公司为不动产组成公司),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5. 转让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蒙古国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6. 转让上述第一条到第五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仅在中国征税。

9.独立个人

劳务

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国居民在蒙古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下列情况的也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1. 中国居民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这种情况下,蒙古国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 中国居民在蒙古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国可以仅对在蒙古国

   

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10.非独立

个人劳务

主要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

1. 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蒙古国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我国征税。在蒙古国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2. 收款人历年中在蒙古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蒙古国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蒙古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的均应仅在蒙古国征税。

3. 在我国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

 


5、蒙古国税收抵免政策

中蒙税收协定对消除双重征税采取以下措施: 蒙古国(中国)居民从中国(蒙古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中国(蒙古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蒙古国(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蒙古国(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蒙古国(中国)税收金额。

从中国(蒙古国)取得的所得是中国(蒙古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蒙古国(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蒙古国(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蒙古国)税款。


6、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中蒙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6.1、国籍无差别
相同情况下,不因为纳税人国籍不同,而在税收负担上有差别。本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6.2常设机构无差别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

 

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6.3、支付无差别
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6.4、资本无差别
缔约国一方不能因本国某个企业的资本为对方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所拥有或控制,而给予比本国其他企业不同或更重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


7、在蒙古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根据我国与蒙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凡中国居民到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可向蒙古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蒙古国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暂未搜集到蒙古国对非居民在蒙古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手续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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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6/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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